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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一终字第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先学,男,汉族,1967年5月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从事建筑业,住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戴启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连然街*号。
法定代表人代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安宁市。
上诉人武先学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安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