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81民初1288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居住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宁市连然街4号。
委托代理人:*照明,汇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居住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武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民一终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安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联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4元,减半收取为8752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判长魏如云
审判员史莎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