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541号
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夏国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涓涓,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典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彦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盈科公司)与被告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联众盈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众盈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栖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