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4384号
原告: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7号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邹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彦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