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