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