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靳中民,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靳中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鸿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靳中民在金融单位的存款***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