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2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洋河南预制板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7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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