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奔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2民初4号
原告:徐州奔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NL4J2M
法定代表人:张宝前。
委托代理人:郭洪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预制板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0573437065XG。
法定代表人:李柱,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王守民,总经理。
被告: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董事长。
徐州奔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奔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奔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00元,减半收取计2,521.00元,由原告徐州奔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一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艾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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