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民初2904号
原告:***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宣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正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新,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宣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宣化区永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白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市宣化区东土关**/div>
法定代表人:李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忠,该公司法务。
***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宣广有限公司、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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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2元,减半收取计6036元。
审判员 杨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