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094号
原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土关****。
法定代表人:任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沽源县九连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沽源县九连城镇半拉山村
负责人:王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
原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沽源县九连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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