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预制板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柱,该单位经理。
第三人:郝建国,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与宣化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第三人郝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第三人郝建国的起诉。
审判员  申晓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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