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608号
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杨寨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8232475T。
法定代表人:谷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方,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22229341。
法定代表人:陈炎亭。
被告:屈国灿,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国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国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国灿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左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