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59号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明勇。
委托代理人:李西川,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员工。
被告:临清市松****冷轧管加工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松南村。
负责人:历秀梅。
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炎亭。
委托代理人:郑明杰,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沐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屏阳路青屏山城17号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治庆。
委托代理人:岳凤姣,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与被告临清市松****冷轧管加工处、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沐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1元,由临清市松林镇***机械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