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运升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五里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孙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炎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运升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一鸣
审判员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伊浩天
书记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