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合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6936号
原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22229341。
法定代表人:陈炎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玉,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万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矿区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62915H。
法定代表人:胡述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万合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