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3918号
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郭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NBG99Y。
法定代表人:王超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顺起,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22229341。
法定代表人:陈炎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3593439691Q。
法定代表人:郑松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周新超,男,汉族,约60岁,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村民委员会、***、周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8元,由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