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盘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联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7521号 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8853029J,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国际广场1幢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盘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9413296E,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6号04幢201-2室。 法定代表人:金放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新联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16218750M,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2005室。 法定代表人:金放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盘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新联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5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合计2665元,由原告南京科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