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绿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7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绿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322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占付,经理。 上诉人***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绿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期满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姜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符 笛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