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潢川县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7民初2076号
原告:潢川县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县城关环城东路阳光花园五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8461239XM。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董事职务,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新武装部正对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9163068G。
法定代表人:洪茜,女,任公司总经理职务,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献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潢川县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1元,由原告潢川县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