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5079号之一
原告:亿尔多(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E0D总部港B03-02F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北201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8728184A。
法定代表人:刘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77867F。
法定代表人:朱殿兴。
原告亿尔多(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尔多(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铭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