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50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亿尔多(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E0D总部港B03-02F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北201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8728184A。
法定代表人:刘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77867F。
法定代表人:朱殿兴。
解除保全申请人亿尔多(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3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507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310元(查封期限为1年)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自查封之日起计算”。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现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31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铭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