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2号1栋1层34、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4CO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7号楼4**4层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DRK7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攀枝花市暖阳阳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大纸房村水坪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FTU368。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暖阳阳康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