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2号1栋1层34、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4CO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7号楼4**4层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DRK7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攀枝花市暖阳阳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大纸房村水坪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FTU368。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暖阳阳康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