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41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91100027。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2号1栋1层34、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4C0N。
法定代表人:祈琛,总经理。
被告: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7号楼4**4层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DRK7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暖阳阳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大纸房村水坪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FTU368。
法定代表人:陈**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暖阳阳康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