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59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尔现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尔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尔现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8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8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8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