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25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筱玲,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伊城,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宁市博物馆。
负责人:汪莉薇,馆长。
被告:海宁市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宁市博物馆、海宁市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