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威体育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国风与河南鹏威体育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3民初1553号
原告:*国风,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威体育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7652686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尚钦,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风诉被告河南鹏威体育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国风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风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