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3民初1553号
原告:*国风,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威体育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7652686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尚钦,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风诉被告河南鹏威体育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国风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风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