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鹏威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3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鹏威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鹏威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红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志勇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丽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