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美广告有限公司

金华市众美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1952号
原告:金华市众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浏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众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金华市众美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