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1250号
原告: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元洪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099457XA。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9#楼18层2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9538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68元,减半收取计10334元,由福州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