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薛文明与林炜、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542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36-1蓝波湾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郑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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