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1民初4460号
原告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顺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舒鑫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毓微
法官助理 金惠珍 书 记 员 陈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