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1民初4460号
原告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顺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舒鑫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毓微
法官助理 金惠珍
书 记 员 陈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