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4699号
上诉人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庄彩虹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