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催18号
申请人:苏州市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夏文敏。
委托代理人陆中青。
申报人:苏州市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木巷村。
法定代表人蒋华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碧云,该公司出纳。
申请人苏州市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票号26213682,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苏州盛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白塔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9月2日前申报权利。申报人苏州市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树庆
审判员  姚翊贤
审判员  卞惠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