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676号之二
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银川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529981X。
法定代表人:李守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3559275M。
法定代表人:夏文敏。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县,暂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8元、减半收取6239元,财产保全费4945元,合计11184元,由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晓清
书 记 员 钱凤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