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天平众兴建材租赁站、泰安市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185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众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建材市场A-1号。 被保全人:泰安市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现代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7号楼306号。 被保全人:**,男,1982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金乡县泽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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