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61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国强,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多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88号第10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汤国强、杭州多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根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承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