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霄楠,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东侧6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平,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阳光食品城33幢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城市宋海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南顿镇周楼村16号。
经营者:宋海,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项城市宋海服装加工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未对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2元予以退回,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山
审 判 员  李俊华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晨瑛
书 记 员  单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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