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573号
原告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山西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故本案依法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