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883号
申请人:**均,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雨,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营,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16666B。
法定代表人:杨明举。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36344Q。
法定代表人:李杰。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均诉被告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