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建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169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建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310国道与郑民高速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3XE9UC2G。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第76号综合楼1-4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36344Q。
法定代表人:李杰。
开封市建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豫0204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对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开封市建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建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中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