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379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
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