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91民初143号
原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第76号综合楼号楼1-4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4745737M。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4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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