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569号
原告:沧州瑞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8BUQ44R。
法定代表人:马连杰。
被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通讯D座4层,组织机构代码:713592202。
法定代表人:田翼。
沧州瑞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瑞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瑞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沧州瑞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翟国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