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民初3548号
原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西北工业大学。
被告:西安中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王小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武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中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西安中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晏逢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贺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