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461号
原告:沧州远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347753618。
法定代表人:张元龙,职务,经理。
被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通讯D座4层,组织机构代码:713592202。
法定代表人:田翼
原告沧州远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电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远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远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沧州远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庄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