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723号
原告: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2202N。
法定代表人:田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代表人:王启龙,系该大学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陕西金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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