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21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西楼7层、西北向。
法定代表人:刘大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3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