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3859号
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愿通过协商谋求解决,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2元,减半收取计5,341元,由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庆文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