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72号
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76294T,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楼6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55元,由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