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72号 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76294T,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楼6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55元,由原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