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577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21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西楼7层、西北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笑